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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頒布的《護士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註冊的。

護士管理辦法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1.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在我院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2.所有在我院工作的護士必須通過衛生部統壹的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未註冊護士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3.護生或畢業生的專業實習必須按照護理教師準入制度、護士繼續教育和實習帶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4.護士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

5.護士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對患者進行科學護理。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當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宣傳疾病防治知識,提供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

7.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所了解的患者的隱私。

9.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性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

10.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由醫院予以註銷。

12.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執業的,由醫院護理部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其在我院執業,並報請衛生行政部門暫停其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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