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實行壹戶壹宅制。宅基地是農村村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或者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2.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鼓勵村集體和農民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遊;
3.宅基地可以轉讓,使用權可以按照新的三權分立轉讓給投資者。在這20年裏,農民的權益也將得到投資者的保護;
4.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依法繼承,並進行不動產登記。根據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由繼承人繼承。根據不動產和房地壹體的原則,繼承人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