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公益訴訟: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有相應制度設計和實踐的國家雖然名稱不同,但本質上都屬於環境公益訴訟的範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是指任何公民或團體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環境公共利益予以救濟的壹種法律制度。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相比,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賦予其訴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的壹類訴訟。
(2)環境公訴:1。環境刑事公訴。即檢察院以制裁環境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的訴訟。這是最常見的環境起訴。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公民或法人汙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從而侵害公眾環境利益的民事經濟行為。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介入,請求法院制止和制裁環境違法行為。3.環境行政公訴。是指檢察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公共環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審查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國務院關於以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十九條完善汙染受害人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