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型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的“服務+”模式,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將法治精神和服務政府的精神有機結合起來。
是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與服務人民的宗旨有機結合,將管理、執法、服務有機結合,實現管理、執法、服務三位壹體,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壹的新型執法模式。
說到底,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各級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要從服務人民、促進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行政執法的宗旨和目的,服務經濟社會民生。
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要求的統壹;
1.法治政府要求堅持憲法、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這是最起碼的行政準則。
2.服務型政府要求以人民為主體,執法為民,實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這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標。
3.法治政府強調政府行政的規範和方法,服務型政府強調政府行政的目的和導向。兩者是從不同角度對政府管理的要求,內在統壹,相輔相成。
4.實現依法行政,踐行服務宗旨,引領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