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不合理,也是法律。事實上,無論古今中外任何壹種法律制度,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合理。在美國辛普森殺妻案中,即使檢方所有證據都強有力地指向被告,最終也會因為“非法證據排除”等技術問題而否定指控。這對受害者公平嗎?但無論如何,法律規範是剛性的,法律制定後,所有參與法律實施的人都必須維護。這不是選擇題,也不是當事人願不願意的問題。當事人認為合理,當事人認為不合理,法律也不是沒用。在那種情況下,每個人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或者自己認為合理適用的法律,結果就是法無定規。如果妳認為法律有問題,妳需要推動法律的修改,但是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修改之前,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律師作為法律職業者也必須遵守。
2.妳說在涉及案件時律師是否是從犯的問題很模糊。涉及什麽案子?律師以什麽身份參與了這個案件?如果委托他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參與,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無論他提出什麽樣的辯護意見,都不能視為犯罪嫌疑人的從犯;如果律師以普通人的身份參與了刑事案件的實施過程,那麽他就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壹樣,不僅是共犯,也是主犯——這主要取決於他在實施犯罪行為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