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持人類社會的基本生存條件。包括維持最起碼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衛生,生態平衡,合理利用環境和資源,交通安全等。
2.維持生產和交換條件。即通過立法和實施法律來維持生產管理,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規範各種交易行為,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確認和實施技術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
3.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的發展。如果法律保護人民受教育的權利,鼓勵教育和科技發明,保護人類的優秀文化遺產,就要求政府設立圖書館、博物館等各種文化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