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壹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城市規劃法法律溯及力的通知》(建發[1991]99號)中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後, 壹些地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停地給我們部門打電話還是說如果是本法實施以後發現的,需要處理,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 為此,我部於1990年11月8日就本法的法律溯及力等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提出‘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處理本法施行前發生的違法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管理條例》。1990年12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長辦[1990]米子093號批復:“同意妳局關於《城市規劃法》法律溯及力問題的意見”。請按這裏。"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實施的,違法建設應該適用《城市規劃法》是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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