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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不包括

聽力。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具有法律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它通常也被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這種活動就是把某個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同國家的學者對造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釋。《英國牛津法律詞典》在解釋“立法”(即造法)的概念時指出,“立法是指通過特殊的法律制度,被賦予有效公布法律的權力和權威的人或機構的壹致同意,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過程。”《美國百科全書》認為:“立法是指國家機關為了規範社會行為而制定法律規範的活動。

通常用來表示代表機關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動。《中國大百科全書》對“造法”概念的解釋是:“造法”是國家機關依據職權,通過壹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者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即既包括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其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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