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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車輛保險的?

法律要求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含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

交通強制保險是我國第壹個由國家法律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保費執行國家規定的全國統壹收費標準。但不同車型的強制保險價格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椅數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壹)身故和殘疾賠償限額為65,438+0,654,38+0,000元;(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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