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壹人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6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人員傷亡的後果、手段的殘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的,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壹)因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
(2)犯罪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因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犯罪行為;
(三)犯罪後積極解救被害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