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誌,也是法官的身份象征,體現了法官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全社會公平正義的深刻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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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裝備管理局關於佩戴法院專用徽章的位置和要求的通知》(20065438+8月8日法司發【2001】59號)的規定,法官穿著法官袍或法官制服時,應佩戴法徽作為身份標誌。
1.法官(包括書記員)在法庭履行職責時應佩戴5厘米的徽章。
2.法官(包括書記員)在其他場合履行職責時需要證明身份時,應佩戴2.5厘米的徽章。
3.在非審判活動中需要佩戴徽章的,應當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相關規定。
4.穿春秋裝和冬裝時,5厘米徽章應佩戴在胸包上緣,以不被衣領遮住為準;2.5厘米的徽章佩戴在西裝的插花眼上。
5.穿夏裝時,胸包上緣佩戴5厘米和2.5厘米的徽章。
6.試用制服不得在不同季節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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