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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合同中的違約行為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關於違約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壹般情況下可以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期限到達要約人的,但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及時告知受要約人不接受承諾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裏是對合同成立的默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這裏,合同的成立是行為默許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作為默認值。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試用期滿後,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同意購買。也就是默認願意買。”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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