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