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生效後,債務人無錢支付賠償金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將終止執行。只要不終止執行,如果申請人後來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工資。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采取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的強制措施。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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