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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有限制嗎?

法律主觀性:

1.居間合同是壹方當事人為另壹方當事人報告締約機會或者充當締約媒介的合同。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3.中介合同分為約定合同和非約定合同。4.居間合同的委托人的支付義務的履行存在不確定性。居間合同中,同壹人的活動達到居間項第壹百三十八條交付時間時,委托人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但中介能否達到中介目的是不確定的,所以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是不確定的。5.居間合同的主體是特殊的。法律法規應當對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限制,要求中介機構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和職業資格,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具有特殊權力的人員不得作為中介機構從事中介交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 *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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