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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民林先生:我是壹家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15%的股權。這半年來,另外兩個持有公司60%股份的股東憑借持股優勢和董事長的職位,逐漸把公司變成了自己的賺錢工具。兩個人為了爭奪自己的利益而疏於公司的管理,導致公司業績下滑,我很生氣。這時候我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我的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浙江瑞嶽律師事務所肖律師解答:針對林先生遇到的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因此,建議林先生先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與兩大股東及其他小股東共同商討公司未來發展。如果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能改變公司現狀,那麽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其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林先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上述法律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婭)來源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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