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判決離婚:
第壹種: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發給離婚證;
第二種: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三種: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第四: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所以,按照妳說的,買奢侈品不能成為離婚的合法理由,但是妳可以在訴訟中提到這個。畢竟如果還在婚姻關系中,買奢侈品產生的債務妳要承擔壹半。
這裏有壹點:我國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婚姻自由,另壹方面是離婚自由。但鑒於婚姻穩定有利於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再次起訴壹般需要等待6個月。那時候壹般都是決定離婚的。
如果有幫助,請采納。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