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的區別:
1,不同的制定者,法律是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本規定由國務院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地方政府制定。
2、效力不同,效力最高的是法律,其次是法規,再到部門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