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的;(二)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公共秩序的;(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的名稱及其簡稱、專有名稱、軍銜的;(四)使用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特定稱謂;(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七)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八)可能使公眾受到欺騙或者誤解的;(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