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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吧?

法律主觀性:

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以及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因此,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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