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期內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信息。並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2。畢業證、學位證或畢業證原件,3。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並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當場提交戶口簿原件。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書原件由受理機關核對並復印或掃描後退回,復印件或掃描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