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範圍:案件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市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已經進入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的行政區劃範圍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充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規範履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