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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代理機構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所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代理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另壹種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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