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符合第八條要求的,可以報考。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發布)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教育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國家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者,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考核程序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業務滿五年。
第九條申請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由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