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協助貴公司完善人事管理、勞動管理和各項規章制度建設,主要尋求在制度框架內協調勞動關系,為公司創造穩定、和諧、良性互動的勞動環境。
3.協助貴公司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為貴公司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日常和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4.根據貴司司法系統建設的需要,協助開展各類宣傳和業務培訓活動,增強貴司各部門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5.接受貴公司委托的訴訟/仲裁案件。(需要額外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