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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

1,東西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是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人

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

但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物”,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

3.精神產品

又稱精神財富和無形財富。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

這種對象通常發生在債務中。例如,合同的對象是行為。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這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合同的客體。這意味著行為不同於行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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