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行為(債權法律關系)——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2.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3.個人利益(人身權法律關系);
4、權利本身(權利質押關系)。
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1,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客觀的,是獨立於人的意識的,是可以被人的意誌感知的,是被人的行為所支配的。這些現象既是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人們認識和改造社會的基本成果,與人們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
2.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規範所確認和保護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中的各種現象。未經法律確認,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有用的,即能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的各種物質的和無形的財富。
綜上所述,物質財富和無形財富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聯系主體的行為進行考察,即法律關系的物質內容。這樣就可以看出消極法律關系和積極法律關系的對象是不同的。在消極法律關系中,由於主體的權利是主體積極行為的權利,那麽主體權利的客體,即權利人積極行為所指向的物質和無形財富,就是消極法律關系的客體。這種客體通常是當時已經存在的物質的和無形的財富,可以與權利人的行為分離和獨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