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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以占有財物和是否致人重傷、死亡為依據。

法律分析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重要問題。綜上,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在搶劫中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者既遂,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者未遂。(二)認為搶劫的特點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因此,無論是否搶劫財物,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既遂;(3)認為該條將搶劫罪分為兩節,實際構成兩罪。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根據兩種情況來確定,即第壹節是壹般搶劫,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以財物是否被查封為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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