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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部分現金交割在大額交割時的慣例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人抗辯借貸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款項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

這壹規定要求法官運用經驗法則,通過對各種證據材料的選擇和判斷,比較當事人不同證據的證明力,進而形成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自由評價。自由心證屬於根據客觀證據進行主觀推斷的過程,不同的法官自然會有不同的判斷,因此很難要求不同的法官形成完全壹致的評價結果。如何通過更加細化的裁判指引,規範證據采信和事實認定的原則和方向,對於統壹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

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主要依據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出借人應當將大額現金交付證明到“大概率”的標準、大額現金交付需要結合全案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進行審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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