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明確壹點,法律關系屬於社會關系。原因:1。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關系;2.社會關系是壹個大範疇,而法律關系只是法律規定和調整的壹定範圍內的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的基本屬性是調整法律關系,法學界對這壹法律關系的屬性還存在壹些分歧。但如果單純將法律關系的屬性局限於思想和物質關系,我認為難免有疏漏。因此,最好的劃分是原始社會關系和調整社會關系。“調整”的使用既包括人的主觀能動性即意誌,也包括對法律關系客觀性的體現或強調。4,並且從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可以看出,這樣壹個過程,僅僅用意識形態關系就可以概括,這些答案太局限了;5.法律關系是體現意誌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受法律規範調整的合法社會關系;6.另外,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是通過關系參與者的意誌表達就能建立的關系,還包括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而這三者有的不是妳充分發揮主觀意誌就能實現或者不能實現的,是單純通過意誌表達就不能實現的獨木橋。愚見!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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