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生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七條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的居(樓)屋、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大型展覽,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和駐外使館、領館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制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營、軍用船舶,按照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壹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公安部門在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上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升晚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