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占;
(二)不得隨意搜查公民的住宅;
(三)不得隨意查封公民的房屋;
(4)不得隨意毀壞公民的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憲法第39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擴展數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件(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所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房屋,手段惡劣;
2.非法搜查致使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產嚴重損失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或者場所進行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3人以上(戶)進行非法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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