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參考資料:
文安縣公安局-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