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分娩前應享受14天假期,產假最長不超過98天。因此,女職工應在預產期前14天左右開始休息,以保證母嬰安全。當然,如果女員工身體情況特殊,需要提前或推遲休假時間,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並提供醫生證明作為依據。女職工休假前仍在工作的,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婦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至少應有1小時的休息時間。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工作場所進行評估,防止輻射、噪音等物質和環境對孕婦有害。女職工享受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本人基本工資和所在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0%,以保障女職工的正常生活和醫療保障。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因懷孕或生育需要請假的女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或者休產假而將其辭退。用人單位有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女員工的競業禁止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尊重女職工人身權益的基礎上,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順利分娩和產假期間充分享有權益。同時也要註意分娩時的個人衛生和營養,保證母嬰健康。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