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浙江省防汛防臺風抗旱條例》於2021年5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領導,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防汛防臺抗旱指揮協調機制和基層防汛防臺抗旱體系。防汛防臺抗旱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法律依據:
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洪防臺抗旱工程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災害風險的空間分布,科學規劃水庫、重要堤防、海堤、水閘、泵站、堰壩、漁港和避風錨地等工程設施建設,提高工程設施防禦洪水、臺風、幹旱等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洪水、臺風、幹旱等自然災害的統壹調查、監測和評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