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規定的非法行醫有哪些類型?

法律規定的非法行醫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2、超範圍行醫或采取出租、承包經營的。

3、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服務。

4、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的。

5、未經執業註冊或在非執業註冊場所從事醫療衛生技術服務的。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驗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臨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證手續;拒絕檢查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上一篇:壹天的法定工作時間是多少?
  • 下一篇:法律制度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