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範圍行醫或采取出租、承包經營的。
3、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服務。
4、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的。
5、未經執業註冊或在非執業註冊場所從事醫療衛生技術服務的。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驗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臨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證手續;拒絕檢查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