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的主要家庭成員是誰?中國沒有明確界定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民法典》(2021至1實施)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四種類型的家庭關系:夫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收養的子女、繼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孫子女與兄弟、姐妹與兄弟。從大眾的普遍觀念來看,規定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公婆作為家庭成員的關系,似乎是不夠的。又如,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或朋友撫養,這種關系不適用於收養。如果在存在這種事實依賴關系的主體之間,壹方虐待另壹方,侵權人不以虐待罪論處,很難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因此,我們認為,這類具有事實撫養關系的主體,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二。虐待家庭成員的法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受虐者來說,自身的維權意識很重要。當他們受到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關部門對施虐者進行教育、批評和行政處罰(處分)無效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人民法院認為施虐者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者進行刑事處罰。像家庭暴力壹般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且往往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是直系血親之間。實踐中,如果存在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那麽情節嚴重的往往會被認定為虐待罪,然後按照刑法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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