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組織適用的解釋》第四十壹條(壹)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