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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應該如何依法處理精神疾病患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高校應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患者,但是高校應該對精神疾病學生給予幫助和支持。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即使是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學生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三甲醫院的重性精神疾病診斷證明,並不是勸退學生的充分理由,甚至不具備休學資格。

學校往往擔心這類學生在學校出了事會承擔責任,會要求家長出具醫院的某種保證書,但醫院不可能給學校出具“保證這個學生在學校不會出問題”的證明,因為沒有人能保證不會出問題,即使是正常健康的學生也可能有出事的可能。最後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敵意,家長不敢讓學校知道是怎麽回事,怕孩子上不了學。

如果學生條件允許,醫院只會出具“病情穩定”的診斷證明,所以只要病情穩定,我們就沒有權利剝奪他們受教育的權利,甚至在接受治療咨詢的同時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更有利於學生病情的恢復。我們需要做的是多關心學生,不斷向學生家長了解學生的治療和康復情況,避免在學校壹無所知的情況下出現病情不穩定的情況。如果因此損害了學生本人或者學校其他同學的權利,那就麻煩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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