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顧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顧;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的情感聯系等因素。,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委托人:
(壹)有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