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確定金額的方法:
目前,對於故意毀壞財物案件中犯罪數額的認定有很多意見,特別是在犯罪數額影響罪與非罪、法定刑是否升級的情況下,不正確的認定方法會對案件質量產生很大影響,甚至導致錯案。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計算公式如下:犯罪數額=退賠所需全部費用之和;犯罪數額=財產損失價格=修復所需全部費用之和(修復所需主要材料×綜合創新率+修復所需輔助材料+工時及其他合理費用)-殘值;犯罪金額=原值-殘值。
“修復”和“破壞”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考慮綜合更新率和材料費用殘值的區別。可以說,已經傾向於從客觀結果來確定犯罪數額。但這種方法只適用於受損財產被新貨替代的情況,也存在壹些問題。其計算方法包括為恢復原狀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工時、輔助材料等,仍屬於從恢復角度判斷的壹種方法,並未擺脫主觀多變的困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