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懲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及時處理拖欠工資糾紛,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按屬地管理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糾紛要優先受理、調解和快速解決,對集體拖欠工資糾紛或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案件要掛牌督辦;
2.妥善處置突發群體性欠薪事件。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措施,相關部門要迅速介入,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欠薪失信聯合懲戒。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嚴格落實欠薪企業“黑名單”制度,將欠薪等違法信息納入失信監管重點範圍,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形成對失信企業“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