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壹個家庭只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兩次購買自住住房。家庭成員之壹及其配偶婚前或婚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兩人或壹人累計使用次數達到兩次使用標準的,不受理第三次貸款。公積金貸款制度的規定有利於貫徹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也是維護平等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體現之壹。
法律依據:
《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職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3.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
4、凡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含)的在職職工,必須正常繳存六個月以上(含),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達到管委會公布的最低月繳存額;
5、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五年以內(含),可申請住房貸款;
6.職工第壹次、第二次申請貸款的,需支付購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個人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