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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重的服務行業工資怎麽算?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布。

1.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如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不能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職工年休假和其他節假日沖抵工作日。職工利用各類節假日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應依法支付工資。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在家工作的員工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職工工作量不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作量不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員工因疫情防控不能復工的,其在此期間的工資以其正常工作期間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為基礎,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固定加班工資除外)以及特殊情況下不固定的各種津貼、補貼或獎金。

4.雇主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在疫情結束前無需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協議在此期間調整工資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當地政府頒布其他優惠措施的除外。但雙方協商壹致減少或取消獎金支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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