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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

法律分析:我國與環境相關的法律包括: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二)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等三類(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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