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為5000-30000元/件。
2、涉及產權關系的,按不低於以下標準,采用級差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65438+萬元以下部分(含65438+萬元)5%,不足5000元的每件收取5000元;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4.2%;
(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部分為4%;
(4) 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3%;
(5)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2%;
(6) 1,000,000元至20,000,000元(含20,000,000元)為1.2%;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1%;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