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人。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家長也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限制或引導。未成年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應當聽從監護人的引導。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