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商業區、居民區、工業區的,白天不超過60分貝,晚上不超過50分貝。
對於工業領域,工作環境復雜且節奏快。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太安靜的環境,所以對於這類區域,白天不要超過65分貝,晚上不要超過55點。
屬於城市交通的道路區域或穿城而過的水路區域,白天不超過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