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行業標準-快遞業務-快遞回執》,規定如下:
1.快件簽收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快遞服務人員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時,應當有義務當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
收件人無法親自簽收時,可以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經允許後使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當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
與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驗收無異議後,檢驗員應確認收貨。
拒絕簽收的,驗視員應當在快遞運單等有效單據上註明拒收原因和時間,並簽字。
2.收件人有權先驗貨,然後簽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行業標準-快遞服務;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服務規範。
本標準適用於按照國家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以及與郵政普遍服務相關的其他組織和人員。
本標準也適用於郵政企業提供的特殊服務,如義務兵普通信件、盲人用書和免費運送革命烈士遺物等。
2.交付方式。
郵件投遞方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地址投遞、用戶代收以及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
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應當明確並定期加蓋投遞日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