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印刷的處罰規定: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出版、發行、附送、出租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和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分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發行、分發、附送、出租盜版或盜印出版物;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2001年,教育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布《中小學教輔資料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不得組織學生購買,發行部門不得為學生訂閱或者將各種形式的教輔資料與教材搭售。2012年2月,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糾風辦發布《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任何教輔用品。這些規定的出臺,既是為了減輕學生負擔,也是為了治理“教輔”的濫賣。然而,近日來,筆者發現這些規定對“教輔”毫無影響,“教輔”依然橫行。問TA官方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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